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条 招聘录用原则
基金会招聘录用工作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三条 录用条件
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录用条件:
(一)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二)入职提供的个人材料国家承认且真实有效;
(三)与基金会其他员工无直系或旁系血亲、姻亲关系;
(四)符合基金会录用体检标准;
(五)热爱并愿意长期从事公益事业,认同基金会公益理念和价值观,具备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能力素质;
(六)经试用期考核符合约定录用条件。
第四条 工作程序
基金会人员招聘录用、试用期考核、合同订立和解除等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招聘录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实施细则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考勤记录
基金会以自然月为考勤周期,全体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严格按照工作时间执行上、下班打卡要求,考勤记录以办公系统打卡记录为准,并作为考勤、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因公外出、出差审批
工作时间因公外出或出差,应至少提前1天在办公系统发起外出、出差审批,审批通过后可作为考勤依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行程或未按时返岗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请休假
各类假期规定和请休假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请休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实施细则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薪酬管理原则
基金会薪酬管理遵循公平保障、岗薪适配、激励约束、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九条 基金会薪酬主要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具体参见《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代扣代缴
基金会根据国家社保、公积金、个税等相关政策法规为员工代扣代缴相关费用,根据考勤、考核等视情扣减相应工资。
第十一条 薪酬调整
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物价水平、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基金会发展战略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基金会可适时对员工薪酬水平和结构进行调整。薪酬调整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基金会考核对象为全体在职员工和部门。
(一)对个人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1.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益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2.能。全面考核适应基金会发展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学习调研能力、依法依规办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
3.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4.绩。全面考核践行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合作对象满意度等情况。本部分考核分值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分值的60%。
5.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察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对部门的考核主要包含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内部管理和跨部门合作等方面。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档。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合作方满意度高;
3.公益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4.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二)考核确定为称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合作方满意度较高;
3.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4.廉洁从业。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精神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
4.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合作方满意度较低;
5.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精神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4.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四条 考核实施
具体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按照当年《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执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制定方案。办公室编制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订立目标。由理事长代表理事会与各部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一式2份,办公室和各部门分别留存;
(三)总结述职。全体员工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四)测评、核实与评价。基金会采取绩效评价、听取直属领导意见以及内部评议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原则上员工的考核主要由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内部组织评议,部门负责人和部门的考核由办公室统一组织。
(五)确定等次。办公室整理汇总考核结果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须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并由本人签字。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得知考核结果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基金会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岗薪调整、激励处分等的重要参考。
(一)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上调薪级的资格;
(二)员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具有上调职级的资格;
(三)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上调工资,薪级可视情下调,并由直属上级对其诚勉谈话,限期改进;
(四)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职级下调一级或视情进行岗薪调整;如不同意调整,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可视情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员工年度内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级降薪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重复进行岗薪调整;
(五)试用期员工参与年度考核但不评定等次,考核结果仅作为试用期考核结果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业绩突出的员工予以激励,激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规违纪、工作懈怠、不服从管理的员工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激励或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激励或处分具体实施规定参见《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激励处分管理细则》,管理细则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员工有以下行为的,基金会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1.违反财务管理办法,挪用公款、虚报开支、伪造账目以及侵占基金会利益的。
2.有打架斗殴、酒后滋事等恶劣行为的。
3.仿造上级领导签字或私自使用、仿造基金会证照、公章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或从事任何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判刑的。
5.基金会规章制度中确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计划报批
确因工作需要,外派员工出国(境)参加培训、交流或工作,应由所在部门至少提前1个月报送出国(境)计划,写明原由、行程计划、费用预算等并附上项目相关材料、邀请函、培训通知等。原则上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不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因公出国(境)计划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员工本人提交出差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以基金会工作人员身份出国(境)参加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
因公出国(境)费用参照国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纪律
(一)员工因公出国(境)应严格遵照报批计划,按期往返,不得私自变更、增加出访目的地或延长出访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二)员工因公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出访国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因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被遣返回国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基金会可拒绝承担本次行程费用,并追责;
(三)违反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办公室应做好因公出国(境)台账记录。员工出国(境)期间,相关部门及办公室应与员工保持定期沟通联系,确保员工按计划往返和出访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3日基金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