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为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基于慈善目的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及相关事项提供的志愿、无偿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本制度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为基金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应由监护人陪同或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基金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协议。
第六条 志愿者权利
(一)以基金会志愿者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接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义务
(一)志愿者注册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相关信息;
(二)遵守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基金会制度及纪律,服从基金会及志愿服务相关负责人的领导,因志愿者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引发的所有问题由志愿者个人负责;
(四)履行志愿服务协议,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积极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告知基金会;
(五)不得私自传播泄漏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机构信息和他人隐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七)正确介绍基金会对外简介信息及使用基金会标识;
(八)不得以志愿者身份牟利或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未经基金会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接受任何关于基金会的媒体采访、访谈等活动,或代表基金会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基金会的信息;
(二)以基金会名义开展任何公益活动、慈善募捐等;
(三)利用在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本会的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成为基金会志愿者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时间和身体条件等;
(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方可参加与其年龄、技能、体力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65周岁以上的,需要重点考虑身体状况能否胜任志愿服务岗位工作要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四)志愿服务活动按照法律规定,需具备职业资格要求的必须有相关资质;
(五)热爱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认同基金会的理念、宗旨、价值观和运作方式;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六)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内容
(一)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
(二)短期参与机构运营辅助工作;
(三)其他符合志愿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志愿者类别
(一)按志愿服务时长可分为长期志愿者和短期志愿者。长期志愿者通常指连续1个月以上(含1个月)为基金会提供全日制志愿服务(参照劳务人员管理)的志愿者;短期志愿者通常指不需全日制服务或为基金会活动提供临时短期服务的志愿者。
(二)按志愿服务使用对象可分为自主项目志愿者、合作项目志愿者(含专项基金志愿者)。自主项目志愿者指基金会自主项目使用的志愿者,由业务部门直接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合作项目志愿者指合作项目或专项基金使用的志愿者,由合作方或专项基金直接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
(三)按志愿者招募方式可分为公开招募志愿者和定向招募志愿者。公开招募志愿者通常指通过线上或线下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招募的志愿者;定向招募志愿者通常指仅面向特定群体如合作院校、企业、机构、志愿服务团体等小范围内招募的志愿者。
(四)按志愿者组织类型可分为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个人志愿者通常指个人注册或报名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团体志愿者通常指由某一单位或机构统一组织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五)按志愿服务内容可分为项目志愿者和运营辅助志愿者。项目志愿者通常指由某一具体项目使用的志愿者;运营辅助志愿者通常指服务内容为辅助完成日常运营工作而不是为具体某一个项目服务的志愿者。
第十三条 管理权责
(一)基金会办公室为基金会志愿者管理部门,办公室应设立固定专人作为志愿服务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管理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 对各部门提报的志愿服务需求进行审核。
2. 对自主项目志愿者招募信息进行核查。
3. 建立志愿者信息管理台账。
4. 对志愿服务管理平台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指导。
5. 对基金会志愿者招募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监督。
6. 审核志愿服务信息并开具志愿服务证书。
7. 对志愿服务档案开展定期检查。
8. 其他基金会志愿者统一管理工作。
(二)自主项目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为项目所属业务部门,合作项目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为项目合作方或专项基金。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立专人作为志愿服务管理员(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员”)。项目管理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 申报志愿服务需求。
2. 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
3. 志愿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4. 与项目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5. 编制志愿服务手册。
6. 指导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7. 记录志愿服务时长。
8. 发放志愿者补贴。
9. 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志愿服务保障。
10. 志愿服务档案收集整理。
11. 其他志愿服务具体组织工作。
(三)合作发展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接专项基金或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为志愿服务的“监督管理员”。监督管理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 对本部门管理的合作项目或专项基金志愿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2. 负责对合作方或专项基金提报的志愿服务需求和志愿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3. 负责合作项目或专项基金志愿服务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需求申报
志愿者使用遵循事前报批原则,志愿服务需求的报批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时对志愿服务需求进行预估,依照《志愿服务管理条例》及《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合法、合规的设置符合志愿者基本技能的岗位,并在立项报告里写明预计使用的志愿者人数、志愿服务内容、志愿服务时间、志愿者类型及条件、补贴标准等内容。
(二)项目执行阶段。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应充分预留志愿者招募时间,在志愿服务开始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提报详细的《志愿服务需求申报表》(自主项目可直接通过企微填报,合作项目可填写纸质表单上传)并同步上传项目立项文件。申报需求时应如实填报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部门、志愿服务管理员信息、需求人数、招募方式、志愿服务时间、岗位设置及服务内容、志愿者的条件、激励方式、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及可提供的保障信息等(详见《志愿服务需求申报表》)。项目执行阶段志愿服务需求如与立项时计划有较大出入,应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三)运营辅助志愿者由实际使用部门提报行政批办,明确使用原因、服务内容、人数、志愿者条件、激励方式等,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志愿者招募。
第十五条 需求审核
需求审核指上述项目执行阶段对《志愿服务需求申报表》的审核,项目立项阶段审核按照立项报批程序执行。
(一)自主项目志愿服务需求由办公室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
1. 《志愿服务需求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符合基本逻辑。
2. 核对《志愿服务需求申报表》内容与立项报告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二)合作项目志愿服务需求由合作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同上。初审通过后由办公室进行复核,复审内容同上。
(三)初审和复审通过后由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依次审批通过后可以进行志愿者招募。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主要使用“中国志愿服务网”“志愿云(志愿北京)”等指定平台作为志愿服务项目发布、志愿者招募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各专项基金、合作方或签署志愿服务协议的团体志愿者,可通过上述平台申请注册成为基金会下属志愿服务队伍。具体平台使用规则参见平台发布的使用指南。
第十八条 志愿者管理平台由办公室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并监督指导各专项基金或其他下属志愿服务队伍使用。
第十九条 在志愿者管理平台发布信息需经审批,如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信息或发布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基金会可视影响程度根据《奖惩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招募信息发布
(一)为便于登记志愿者信息及记录志愿服务时长,公开招募志愿者和定向招募志愿者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募报名的形式通过指定平台进行招募。
(二)志愿者招募信息由项目管理员负责发布。
(三)志愿者招募信息应与审批通过的《志愿服务需求申报表》内容一致。
(四)管理员和监督管理员应对各平台发布的志愿者招募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如发现发布内容与《志愿服务需求申报表》不一致应及时联系发布人当日内完成修改,如未按时修改发布内容管理员可做停止招募处理。
(五)未按规定流程或未通过指定平台招募使用的志愿者,非基金会认可的志愿者,不予开具志愿服务证明或志愿证书,如使用中发生任何问题由使用部门或人员自行承担后果,基金会保留追责权利。
第二十一条 报名审核
(一)所有报名基金会志愿服务岗位的人员,除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外,均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工作单位或学校证明。
2. 身份证复印件或为平台实名认证注册志愿者。
3. 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
4. 未成年人志愿者应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资料和关系证明材料。
(二)项目管理员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 是否符合招募需求。
2. 提交的个人材料是否准确齐全。
3. 是否能按时参加志愿服务。不论是公开招募志愿者还是定向招募志愿者,均应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团体志愿者可以由组织机构统一开具证明材料。
(三)项目管理员应在志愿服务开始前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和相关材料汇总反馈至管理员处,同时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准备工作(编制志愿服务手册、组织志愿者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员的要求
(一)熟悉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够严格遵照执行。
(二)掌握组织管理、运行有关专业知识及技能。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尊重服务对象和志愿者。
(五)能够准确及时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和志愿者信息。
(六)规避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能够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保障
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基金会对志愿者的保障包括:
(一)活动与志愿者年龄、身体技能相适应。
(二)解决志愿者在服务中的困难,维护合法权益。
(三)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应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保险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的6种情况:
1. 风险程度较高。
2. 连续1个月以上专职服务。
3. 大型活动。
4. 赴外地开展服务。
5. 境外人员。
6.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对象任何一方有要求的。团体志愿者保险可由团体所属机构统一购买。
(四)志愿服务协议可与个人志愿者签订也可与志愿团体所属单位签订。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补贴标准、保密条款、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志愿服务协议由志愿者签字后生效,无需基金会盖章。
(五)基金会涉及志愿服务管理人员应注意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培训
项目管理员应在开展志愿服务前编制志愿服务手册并组织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手册及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介绍、项目介绍、志愿服务目标、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应具备的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工作纪律要求、注意事项、志愿者权利义务、激励方式、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时长记录
项目管理员应根据《志愿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实对所有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时长记录,记录时长工具应与招募平台保持一致,时长记录应完整、准确、客观、及时,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10年以上,同时应做好记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档案
(一)项目管理员应自志愿服务需求申报开始,做好志愿服务各个环节档案的收集整理。
(二)志愿服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志愿服务需求申报表》及审批表。
2. 《志愿服务情况表》及证书用印审批表。
3. 志愿者个人相关证件材料。
4. 志愿服务协议。
5. 志愿服务对象反馈表(非必须)。
6. 志愿服务证书复印件。
7. 志愿服务补贴发放明细表。
8. 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影像、照片、录音等素材。
9. 为志愿者购买保险的相关材料等其他需存入志愿服务档案的材料。
(三)志愿服务档案由项目所属部门管理,专项基金志愿服务档案由合作发展部管理,保管年限为10年。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证书
(一)根据志愿者本人要求,可为实际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书。通过平台招募使用的志愿者可直接在平台自行下载志愿服务证明,如无特殊需要基金会不单独开具证书。
(二)基金会使用统一样式的志愿服务证书,证书包含以下内容:证书编号、志愿者姓名、志愿服务项目名称、志愿服务岗位、志愿服务内容、志愿服务时长、证书开具单位和开具时间等内容。非基金会统一样式的志愿服务证书不予盖章认证。
(三)志愿服务证书由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统一为志愿者进行申请,申请时应通过用印审批流程提交以下材料:
1. 志愿者招募信息发布页面截图(应为指定平台发布)。
2. 平台直接导出的志愿服务情况表(包含真实志愿服务时长记录)。
3. 志愿服务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或服务对象反馈等材料(非必要)。
4. 审批通过的《志愿服务需求申报表》(可直接关联审批流程)。
5. 拟开具的志愿服务证书电子版。经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负责人确认、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最终经管理员核准后盖章开具。
(四)志愿服务证书编号规则:SY+4位年份+4位顺序号。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补贴
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为志愿者发放就餐、交通等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人/天。志愿服务补贴、志愿者保险费用等费用由项目或志愿者实际使用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身份终止
志愿者有下列情况的,基金会有权立即终止志愿者身份:
(一)志愿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志愿者违反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基金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志愿者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基金会评估时,未能达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者义务,长期不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活动的;
(五)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三十条 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基金会或第三方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向社会公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对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和表扬。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3日基金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基金会办公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