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基金会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结合中央统战部、民建中央的工作要求和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
(二)务实高效原则。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务实高效,完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
(三)民主集中原则。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涉及基金会长远发展、重大改革或重要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决策。主要包括:
(一)涉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事项;
(二)涉及以本会名义向民建中央、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或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
(三)关于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章程修订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基金会机构改革,包括部门和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调整及重要管理制度制定、修改等;
(五)基金会年度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项目执行情况公示等重大管理事项;
(六)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以本会名义开展的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八)基金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工作;
(九)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重要无形资产的处置或合作;
(十一)提请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各机构负责人、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的任免和需要报送理事会或中央统战部、民建中央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的任免;
(二)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三)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重要人事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基金会发展规模、工作成效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重大资金募集活动的开展。
1.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2.预计募捐在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3.在境外的募捐活动,或国(境)外政府、组织资助的项目。
(二)基金会重大活动安排。
(三)基金会重大项目立项、变更、终止,专项基金的设立、调整、终止。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基金会在行政、项目、投资等方面的大额支出。主要包括:
(一)用于突发性重大灾害事故的非定向资金的使用。
(二)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行政支出、项目资金支出、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为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
(四)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五)其他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资金使用事项。
第八条 决策形式。“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包括: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等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决策,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会议召开的形式、决策的内容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决策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调查研究、确定议题、会议研究、形成纪要、决策执行。
第十条 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理事长、秘书长进行酝酿。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可能存在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舆情风险的事项,应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对于经评估认为存在较高以上风险的,应缓议或停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事先征求基金会党小组的意见,或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与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确定议题。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及分管会领导或各部门的建议,确定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的研究议题。
第十二条 风险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评议论证,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对涉及财务问题的事项,应征求基金财务部或审计专家意见;对涉及制度规定问题的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较为复杂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应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充分征求会议成员意见;对涉及全面从严治党的事项,应征求本会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理事会按照会议召开程序要求研究审议上会议题。理事长办公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逐项研究。由议题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拟议事项的有关情况,重点说明决策建议及决策依据。再由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危及基金会财产或声誉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三重一大”事项可通过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策,事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追认。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前述方式取代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形成纪要。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核后签发。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发送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需要向主管业务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会领导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基金会领导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按照岗位职责,由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理事长、秘书长报告。需要向主管部门报备的,应按程序报告。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有关范围。对不宜公开和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包括列席会议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扩大传达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决策通过的;
(三)执行决策不力或个人擅自改变决策造成严重后果;
(四)泄露未公开决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相关人员职责范围,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如因决策违规、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国家、捐赠人、受益人、基金会、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3日基金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