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依据民政部要求和《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事关国家政治安全,事关统一战线事业巩固壮大。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并扎实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对维护慈善组织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公益性,保障基金会依法合规开展慈善活动,凝聚基金会全体成员力量,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基金会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第四条 基金会领导班子对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小组组长为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可管可控。
第五条 党小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抓好所负责的岗位工作的意识形态工作,协助党小组组长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第六条 基金会党小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基金会党小组要定期(每季度)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基金会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问题,进行专项评估、提出风险防控建议,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策后实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七条 基金会要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在确保符合慈善宗旨的前提下,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一)严格落实由基金会主办的各类慈善活动、公益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审核制度,确保在政治导向、重大史实等方面不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上网内容审核制度,加强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
(三)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对于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每年工作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检查;
(六)以基金会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公开举办的慈善活动、公开播放的影视片(含视频)等,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错误导向、造成不良后果的,基金会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上级党组织和理事会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小组组长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基金会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基金会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基金会举办的会议活动中出现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未及时制止或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3日基金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基金会党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