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党建工作,提高党建工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全体党员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四条 基金会在组织建设上实行党小组制度,为民建中央机关党支部第九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1名。
第五条 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意识形态管理,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并按时、按需、有序落实,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党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一)突出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党员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等。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深入进行谈心谈话,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预备党员考察、党费收缴等日常工作,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实际困难。
(五)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党员大会。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及工作安排,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
第八条 党小组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召开。会前,党小组组长应当向党支部请示,确定会议内容,将议题通知全体党员;会上,组织党员开展学习讨论。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党小组会对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发表意见。党组织负责人可列席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九条 组织生活会。会前,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组织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充分听取意见;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根据党支部统一安排,督促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评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一条 党课。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及工作安排,参加党课学习。
第十二条 谈心谈话。党小组组长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十三条 主题党日。突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引导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一般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党小组开展主题党日,应当报党支部同意。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经费应纳入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建活动经费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党小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党员;
(二)政治素质高,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基本知识;
(三)热爱党的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党小组组长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完成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任务;
(三)根据党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向党员布置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五)组织党员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有关情况;
(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收缴党费;
(八)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党小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责、以身作则,并自觉接受党支部和所在党小组党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党小组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问责条例》,党小组党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3日基金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基金会党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