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推动特定领域内公益活动的开展,由基金会发起设立,或基金会与自愿捐赠资金的组织或者个人经协商后合作设立,专门用于开展该领域内公益活动的专门资金。专项基金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发起人、管委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对外独立承诺或签署法律文件。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分为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指直接可使用本金开展公益项目或活动的基金;不动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通过专项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项目或活动的基金。设立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第五条 专项基金名称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基金”。专项基金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使用规范名称。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发起人可享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原则上不以捐赠人(或发起人)姓名或商品名称冠名。如确需冠名,需经理事长办公会特别批准,且不得含有商业宣传性质。
第六条 凡热心公益事业且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境内机构、企业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皆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公益目标、业务范围和发展规划,且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专项基金起设额度一般为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保证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募捐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起设额度;
(三)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长期支持或资助某项公益项目,项目须经基金会立项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 设立流程
(一)发起方自愿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项内容:基金名称、设立背景、宗旨及业务范围、组织架构、公益项目实施规划、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及管理规定等。
发起方是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机构介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简介材料等。
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基金会合作发展部初审,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批。报请理事会审议同意设立的,基金会与发起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管理费用提取列支比例(不得超过10%)、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三)根据《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属于报备类事项。理事会审批同意设立专项基金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将专项基金的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提交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捐赠人按协议约定将捐款汇至基金会指定账户。
(五)起始资金到位且专项基金的设立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基金会办公室下发专项基金设立文件,并在基金会官网发布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发起方正式以“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基金”名称开展公益活动。
第九条 基金会为专项基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5人,由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协商共同派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设监事1-2名,由基金会委派相关负责人担任。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基金会协商商定,并在合作协议内约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但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有《慈善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员。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项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开展及资助的项目与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章程及专项基金宗旨;
(二)按照专项基金设立宗旨研究提出专项基金的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方向;
(三)拟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四)负责确定专项基金项目,决定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向,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六)提名管委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七)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完成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八)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送基金会存档。
第十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资金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对外联络等工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基金会作为法人主体,代表专项基金对外签署所有协议。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专项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等。
第十九条 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管委会成员与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社会声誉。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信息公开、采购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置专门财务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基金承担捐赠资金的合规性审核,并向基金会提交合规审核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根据其设立目的,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捐赠财产,使用捐赠款物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基金会合作发展部提交《用款申请书》、项目方案等,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涉及项目资金支出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按照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涉及开展公开募捐的,依据《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公开募捐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如遇紧急救灾等特殊情况,可先行执行,但应在执行完成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未经基金会审核批准,专项基金不得擅自开展活动。专项基金不得单独或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在商业经营、商业广告、商业推广活动中和产品、包装、说明书上使用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的名称和标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由基金会合作发展部负责。基金会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存续的重要依据。专项基金的终止手续由基金会合作发展部协调财务部和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守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不得开设独立账户。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专项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纳入基金会的投资收益,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含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房租、办公费、劳务费、服务费以及资产折旧摊销等),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落实;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为实现公益目的确有必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每月中旬向专项基金提供《专项基金财务收支表》,明确列支项目款、项目执行费及管理成本。项目执行费包含活动费、差旅费、宣传制作费等。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以及基金会的审计和社会监督。如需年末审计的专项基金,须选择符合民政部要求的审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项目或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用于受助群体。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三)符合管委会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项目或活动时,须提前提交《用款申请书》及项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目标、起始时间、实施地点、周期、受益对象、合作机构、宣传推广、组织分工、资金预算等。以上申请材料由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确认后提交至基金会合作发展部,按照相关审批流程,经批准后,与相关方签订资助或委托执行协议。
涉及大额支出,专项基金需严格遵循以下流程:应于每年年初向基金会提交本年度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在大额支出(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发生前至少一个月,需向基金会报送详细的拨付计划。各类采购按项目类别向基金会申报。
项目预算在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若确需变更项目预算的,需严格按照《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或活动执行过程中,管委会应加强管理,收集整理执行服务(采购)发票、受助人接收资助或接受服务确认表、现场影像视频资料等,并按照《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反馈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20日内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结算表、评估报告等结项资料。
第三十六条 若项目受助方或执行方违背约定,专项基金应及时告知基金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收回资助款物,依法保护捐赠方利益和基金会声誉。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举办需基金会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须事先将活动方案、日程安排、邀请函、领导致辞等报送基金会办公室。活动相关的全部宣传物料经基金会宣传部审核、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与其他机构合作实施项目时,合作机构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管理成本,同时应严格控制合作机构的项目执行成本。
第三十九条 募捐活动成本如需从专项基金中列支,原则上该活动成本不超过本次活动募集资金的10%。
第四十条 专项基金的互联网公开募捐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网络信息部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开募捐,募捐方案须提前30日向基金会报备,募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基金会对募捐方案及执行方能力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申请到公开募捐备案号,方可上线。
第四十二条 自公开募捐项目发布起,专项基金协同基金会共同推进项目的传播、筹款、进展、反馈等劝募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开募捐项目在公益平台宣传推广过程中,依照公益平台活动规则,通过自媒体、多渠道推广等形式达到所在平台资源激励,基金会协助进行项目推荐材料设计、资源激励申请等工作,共同提升项目影响力,扩大项目筹款力度。
第四十四条 公开募捐项目的进展反馈、财务支出、终止募捐、延期募捐、结项报告等工作,应根据《慈善法》及所属公益平台对项目披露要求,由专项基金定期报告,并协同基金会完成项目进展与财务披露、年度报告、结项报告及“慈善中国”网站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五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开募捐项目须按照《慈善法》、《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及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在指定渠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开募捐项目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原计划执行,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网络信息部按照平台规则进行变更或停止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变更或停止执行。预算变更不得将原计划中用于公益项目活动的预算变更为项目管理费、人员费用或购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七条 项目在募捐过程中,出现退款事宜,需协同基金会联合解决,根据基金会撤销捐赠相关流程约定受理退款。
第四十八条 项目在募捐过程中出现投诉,专项基金与基金会联合解决,对投诉内容进行及时反馈或更正。
第四十九条 管委会主任负责专项基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办理人事相关事项时,需经管委会主任签批。
第五十条 专项基金应指定1名联系人,负责与基金会办公室对接人事相关各项工作。联系人经管委会主任签字后提交基金会办公室备案,联系人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专项基金联系人变更函》。
第五十一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分为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人员。未与基金会签订任何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由专项基金自行管理。专项基金自行聘用人员与基金会无劳动关系,其用工风险及纠纷由专项基金发起人全部承担。
第五十二条 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人员,应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接受统一管理。合同续签、调岗调薪、离职解除、奖惩、开具证明等人事手续均需按基金会人事相关流程审批,通过后生效。办理合同续签、调岗调薪、离职解除等涉及时间节点的事项,专项基金联系人应至少提前30日与本人及管委会主任沟通后联系基金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表单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于每月5日前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工作人员花名册及月度考勤表、月度工作日志。办公室应指派专人检查劳动、劳务合同,评估潜在风险。
第五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如需调整,应召开管委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行政类事项批办单(原管委会主任签字)、变更申请(原管委会主任签字)、新任主任的个人简历(附证件照)与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变更后的内容需在基金会年报中体现。
第五十五条 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的人员工资标准需报基金会备案。各专项基金应参照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薪酬细则,报基金会审批通过后生效。薪酬如有调整或变化,应及时报基金会审批。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的专项基金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建档管理,同时对专项基金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专项基金提交的花名册、考勤及各项人事手续相关材料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五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对外宣传或参加活动时应规范使用管委会成员职务名称,即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严禁使用带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与基金会冲突的职务名称。
第五十八条 专项基金承担自身的人工成本。为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欠薪等劳动、劳务纠纷,专项基金应留存特定金额或足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保证金于基金会专门账户。如因未预留保证金而导致纠纷的,专项基金发起方将自行承担经济与其他损失。
第五十九条 专项基金应建立志愿者台账,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第六十条 专项基金如需以基金会名义发文,由其拟文并在办公系统上提交《发文审批》流程,基金会合作发展部初审完成,由办公室审核、编号,经基金会领导签批后方可发文。
第六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刻制印章。如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在办公系统上提交《用印审批》或《合同协议审批用印》流程,管委会主任确认后由相关部门审核,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六十二条 专项基金如需使用基金会资质证明材料,须在办公系统上提交《档案借阅》流程,经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加水印方可使用。
第六十三条 对于已终止合作的专项基金不得使用与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捐赠协议》、《立项申请书》等相关文件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十四条 专项基金申请的捐赠证书、荣誉证书、爱心大使证书、聘书等物料,原则上应使用基金会统一模板。专项基金须提前向基金会提交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制作。
第六十五条 专项基金应对所有反映专项基金历史面貌、职能活动、建设发展、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音像等资料立档组卷。
第六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为档案工作责任人,负责落实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督促专项基金人员做好立卷和归档准备工作,并对移交档案进行审核,保证档案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 专项基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归档文件移交至基金会合作发展部,并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
专项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会议纪要、重点项目协议及总结报告等,以及立项文件、实施过程文件、评估总结文件、宣传材料等应全面归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各阶段协议、票据、报表、受助人个人信息、项目人员对受助群体的筛选材料、接受和确认捐赠材料等),将归档完成情况以文字和图片形式报送基金会合作发展部,并接受基金会合作发展部和办公室的现场抽检。
第六十八条 专项基金如需查阅档案资料,须在办公系统上提交《档案借阅》流程,经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到基金会进行查阅,原则上档案不外借。
第六十九条 专项基金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要及时、准确反映各项重大活动、捐赠情况和公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条 信息稿件审核和发布。专项基金自媒体渠道进行发布的信息稿件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审批发布。发布内容涉及基金会领导及基金会动态的需提交宣传部,按基金会新闻及信息发布审批程序报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七十一条 自媒体建设和管理。专项基金开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前,须提前按基金会行政事项批办(行政类)规定程序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由基金会宣传部配合做好账号申请工作。专项基金指派1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负责自媒体账号日常运营。
第七十二条 宣传品的开发。宣传品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海报、公益展板、公益展区、宣传片、宣传册等。宣传品如使用基金会相关标识,需向基金会提交设计稿,并说明应用范围与场合,经基金会宣传部审核通过后制作。宣传品物料需规范使用他人作品、肖像、商标和隐私信息等内容。如出现地图,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地图。
第七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专项基金如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前10日将拟定的举办新闻发布会计划报送基金会宣传部,报请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向基金会提交以下简报报告,简报、报告应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同时报送电子版:
(一)工作简报。每项公益活动结束3日内,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公益活动工作简报。
(二)半年工作报告。每年7月底前,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半年度工作报告。
(三)年度工作报告。次年1月底前,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重大事项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影响基金会声誉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向基金会报告。
第七十五条 基金会应在指定平台向公众披露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披露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第七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因决策或项目执行失误,致使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或基金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基金会有权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给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基金会有权免除其工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超过1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需终止的,其剩余资产应妥善处理,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二)所签订协议已到期且双方同意不再续签的。
(三)发起方与基金会协商一致确定终止的。
(四)原始捐赠资金没有按约定时间到账,且逾期满1年,经基金会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缴齐原始捐赠资金的。
(五)专项基金连续6个月余额不足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经基金会催告后,3个月内余额仍不足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六)连续1年未发生募捐或开展公益活动的,经基金会催告后,3个月内仍无法提供可行性项目实施方案的。
(七)出现捐赠款的使用、其他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制度、公序良俗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坏基金会声誉的。
(八)未通过基金会考核的。
第八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由基金会合作发展部负责。对于符合第七十九条(四)(五)(六)情形的,基金会办公室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如到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基金会办公室将协助基金会合作发展部搜集相关资料报请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报请理事会决议。经理事会批准后启动终止程序。变更后的内容需在基金会年报中体现。
第八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在基金会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完成清算工作,由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清算结束后3日内由基金会对外公示。如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设立(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经专项基金发起人书面同意,可用于开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基金会存档。
第八十三条 管委会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决议。专项基金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专项基金终止后,管委会自动解散,由基金会统一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发起方不得再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在基金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应于专项基金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专项基金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3日基金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基金会合作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