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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基金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内部实行分级权限管理及岗位职责分立,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之目的,保证基金会财务运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参照《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和运用基金会资源,以达到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执行全员参与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从基金会的年度计划出发,将基金会所有部门、人员和各项活动的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实现对基金会业务活动的控制,并作为考核目标严格贯彻、落实。

第七条 预算管理在秘书长直接领导下,财务部作为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各部门预算编制的初审、汇总及预算执行监督、情况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 年度预算由各部门、各专项基金按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工作会议讨论后经财务部初审,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预算坚持一事一报,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禁止先斩后奏的行为。

第十条 年中,可根据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年业务运营情况预测,进行预算调整。调整预算须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按季度、半年、全年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反馈。年终决算时,基金会对各项目和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预算不能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行政办公经费预算不能高于支出总额的10%。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需认真做到: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壹万元,超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派车接送。  

    (四)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十五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支付对自然人的资助。

    (五)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报销壹仟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现金结算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按规定顺时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日记账,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证、账账、账款相符。会计主管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抽查。出纳员每月最后一日,在会计监督下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审核无误后,编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出纳同时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财务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等。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设立数量。未经理事长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指定非出纳人员负责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行对账与银行日记账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包括:各筹款平台上的支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定期核对平台流水与账面记录,明确其增加、减少、结存情况,确保收支一致。

第二十五条   外币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手续齐备。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外币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二十七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年年末结转。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为项目提供财务支持服务与监督,防范项目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捐赠资金用途归集捐赠资金收入,按项目类型(自主、合作、专项等)设置辅助核算科目,核算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余,确保项目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入账及时,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各类资金应本着勤俭节约,高效使用的原则,按项目进度分次拨款,确保资金支出合理、合规、合法,以及项目财务档案健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按照捐赠人和相关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有捐赠协议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受益人可与捐赠人就项目终止后有关剩余财产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没有捐赠协议的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防范和化解慈善财产投资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信誉,遵循捐赠人意愿。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活动,是指通过对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合规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保值增值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决策前,基金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理事长办公会内部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除股权投资外的其他投资项目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务部和办公室研究提出投资建议报理事长签批;1000万元以上,属于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理事会审批。

(二)股权投资项目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务和项目部研究提出投资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理事长签批;1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属于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

任何人办理投资相关手续需经会议决策批准后进行,程序不得倒置。

第四十条  基金会应当对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为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四十二条   投资的决策、执行、监督: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批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项目(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2、审核、批准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

3、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4、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5、授权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在一定期限、一定限额内利用闲置资金滚动投资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

6、审核批准其他投资事项。

(二)理事长办公会是基金会投资的执行机构,财务部负责具体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1、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投资计划的具体实施。

3、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4、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5、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6、为对外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三)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基金会投资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1、检查年度对外投资计划,是否经理事会批准。

  2、检查对外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询问财务对外投资情况。

  4、审议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外投资、收益情况。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监事、监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或其所属单位利益与基金会投资事项有关联的,不得参与关联投资事宜的决策。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常规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选择投资合作机构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尽量选择多种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应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投资行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应当终止或退出。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亏损的;

(三)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财务部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根据谨慎性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设立由办公室、合规部和财务部等部门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理事长签批;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十五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理事长办公会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四)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五十六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的决策程序。

第六十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关联方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为规范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监事、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部门负责人等);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十四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六十五条   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重要关联交易的发生需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六十七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接受捐赠或委托资助;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第六十八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基金会的关系;

(三)基金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四)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

租赁、许可协议等;

(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三)接受关联方捐赠的价值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第七十条  禁止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一)承担了应归属于关联方的成本或费用;

(二)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六)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七)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一)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理事会审议;

(二)单笔或累计标的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关联交易,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十二条   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

第七十三条   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理事、关联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及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等应主动回避。

第七十四条   基金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以上的,基金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额300万以上的,且占基金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七章 收入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提供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条件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七十六条   捐赠收入分为货币捐赠收入和非货币捐赠收入。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接受非货币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十七条   政府补助收入指基金会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在取得政府拨款或给予补助时,应保留政府出具的合作协议、发放公告、公文等文件资料,计入限定性收入,并根据政府提供补助的要求使用相关资金,按时提供和披露资金使用报告。

第七十八条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第七十九条   其他收入指的是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上述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财政、税务有关票据使用的规定,按规定购买(领用)、使用和开具捐赠票据及其他发票,妥善保管各类票据。

 

第八章 支出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慈善款物支出

(一)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执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执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最多不得超过捐赠收入的10%。

(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执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出公益活动的立项申请报告、预算审批表等资料。由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签字后报基金会分管项目部门审核。项目部门审核该活动和资助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和该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规定的业务范围。项目部审核并签字后,转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内容:

1. 核对该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

2. 审核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规要求。预算签批后再实施项目活动。

    (四)公益项目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五)申请流程:业务申请人-业务负责人-出纳-会计-财务部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拨款。

    (六)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支出预算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二条   管理费用

    (一)基金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日常行政工作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等。

    (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费等。

(四)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各项费用支出,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五)申请流程:业务申请人-业务负责人-出纳-会计-财务部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拨款。

(六)建立领导互批制度。负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本人因公报销费用,须有上级或同级别的其他领导签字审批,具体如下:

1. 理事长报销、借款等事项,须经秘书长签字。

2. 秘书长报销、借款等事项,须经理事长签字。

第八十三条   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第八十四条   资产减值损失,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费用,指基金会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第八十六条   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八十七条   基金会应加大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在确保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符合《慈善法》规定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慈善活动支出比例。

第八十八条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财务支出付款事项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处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八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九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报告。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九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工作的重要原始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年度财务报告等;

(四)审计报告类:年度审计报告、重大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换届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

(五)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九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管理清单,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九十四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在专门地点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保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第九十五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九十六条   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第九十七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一百零一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涂改,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档案内页。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的,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复印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保存 30 年;

(二)会计账簿保存 30 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保存 10 年,其中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存;

(四)其它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年,银行对账单 10 年,纳税申报表 10 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由财务部提出销毁清单、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基金和资产管理部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一百零五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会负责人。

 

第十一章  捐赠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一百零七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基金会使用电子形式的捐赠票据,全称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负责管理。财务部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登记捐赠票据领用、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并按规定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作废、结存、接受捐赠情况以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会设专人对捐赠票据进行管理,由项目部负责收集开票申请,将开票信息整理汇总后交由财务部开具捐赠票据。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部开具捐赠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对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与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与,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捐赠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捐赠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捐赠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非货币捐赠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非货币资产捐赠活动,加强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等实物物资捐赠,以及物流服务、软件服务、网络平台、广告版面等服务捐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等资产捐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接受非货币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销售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3.合法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二)捐赠人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三)在接受捐赠物资时,须经捐赠人、基金会经办人履行验收手续,对物资的数量、型号、质量等进行查验,审核无误后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一百一十九条 接受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捐赠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一百二十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基金会应定期对捐赠的非货币性物资进行回访,监督和了解该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降低储运成本,大型、大宗、批量物资基金会可与捐赠方协商。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赠方,基金会委派人员或委托物流公司进行验收,填写物资验收证明。财务部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物资验收证明、受赠单位提供的受赠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基金会非货币性捐赠物资使用管理:

(一)基金会按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和公益目的选择确定受助对象后,与受助个人、受助单位或机构签订捐赠(资助)协议,由项目部提出物资使用申请,经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分管副主席审批。按照协议的要求,执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供物资,并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按捐赠协议约定交付受助人。受助个人、受助单位或机构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及时向基金会出具包含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的物资接收凭据或证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捐赠协议。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接收非货币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账册,妥善保管。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可以回收重复使用的受赠资产,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移交给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基金会针对具体业务制定的其他财务管理制度为本制度的补充规定或详细解释,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3日基金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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