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款物管理,确保捐赠全流程的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所有方式的捐赠活动。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公开募捐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符合《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合作募捐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对合作方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的公益资质、财务状况、社会声誉等,评估通过后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基金会官方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环保等标准。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基金会应确认捐赠物资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捐赠人应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第三方机构估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以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分配接受的捐赠财产,确保财产的使用符合公益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严禁将捐赠财产用于与章程宗旨无关的支出及任何形式的私分、挪用或变相侵占捐赠财产。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并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以及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1年以上且期间捐赠人没有书面确定意向的资金,经捐赠人同意,基金会可以按照其宗旨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签署捐赠协议时约定的用途已无法实现的捐赠财产,通过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基金会官网、媒体公告等方式寻找捐赠人(公告期不少于60天)无果,基金会经公示(不少于30天)无异议后将统筹使用安排。

公示内容应包括:捐赠单位、捐赠日期、捐赠金额、协议约定用途以及更改后的用途和变更理由。

第十六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公益项目,由基金会或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3日基金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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