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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为规范本会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管理、监测与评估工作等的顺利执行,促进本会项目工作务实、高效地开展,依据《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1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提及的项目是指:

1、由本会或捐赠人与本会共同确立的用以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群众民生和其它开展扶贫工作需要的公益项目。

2、由本会或捐赠人与本会共同确立的用于对本会或专项基金资本增值的项目。

3、在国家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允许的投资项目。

4、其它本会在合法前提下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一章  项目的立项

第2条  项目立项的原则:调研准确、体现民生、公平透明、示范带动。

第3条  项目立项的来源途径:本着“现有项目优先、集中力量建设;新荐项目合理,理事共同研究”的基本思路。其新荐项目来源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本会根据社会需求实际,提出的具有特色和社会影响力,以及可以长期稳定运作的项目。

2、由捐赠人推荐的项目。

3、由民建地方组织推荐的项目。

4、由社会自然人推荐的项目。

5、由社会公众推荐的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项目。

6、其它合法渠道且本会可以运作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

第4条  项目管理由本会设立的项目合作部负责,专项基金的项目均应服从该部管理,该部门是本会所涉及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管理、监测、评估与开发的业务职能部门。其基本工作职责包括:对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参与项目建设公开招标,组织和实施,运行情况监控,监测项目受益人情况,会同本会财务部对项目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以及组织项目的验收与评估,同时组织项目宣传,为劝募工作和提升项目社会影响力奠定基础。

第5条  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与本会项目合作部对接。专项基金项目管理程序参照本会项目合作部职责。

 

第三章  项目的受理和工作流程

第6条  对于民建会员捐赠的项目,在本会与捐赠人履行完捐赠手续后拟文上报,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下拨款项至当地民建省(直辖市、自治区)委会,由省委会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项目结束后,由民建省级组织和受助地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正规报告。

第7条  对社会捐赠则按捐赠人意愿开展相应项目工作。

第8条  对于社会自然人提出的项目申请,由本会商洽捐赠人同意后,履行文件审批程序,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按捐赠人意愿拨付至指定账户。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审批与管理

第9条  项目资金审批均需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0条  项目合作部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定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各项目执行单位有义务向本会项目合作部提交不同时期项目执行报告,并有效、高效、合理地监管资金流向、流量。


第五章  项目的进度管理

第11条  短期项目(通常指一年以内)按照事前调查研究、事中高效实施、事后及时总结的原则严格管理。项目实施中,由本会项目合作部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季报方式向本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12条  中期项目(通常指一年以上,三年以内)须按半年和全年形式提交进度报告。

第13条  长期项目(通常指三年以上)参照中期项目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14条  项目合作部对项目运行的质量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给予监督和督促,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利用效率,项目受益主体的受益程度等。

第15条  本会项目合作部有权对在项目执行中发现的不符合本会宗旨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将所发现的问题上报本会领导。

 

第七章  项目的信息披露

第16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公开、公正、合理、透明”开展项目工作的必要条件,是增强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基础。各与项目相关部门均应遵照执行。

第17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尽力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详实、完整地获取和查阅披露信息。

第18条 本会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均必须落实项目披露制度。

第19条 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20条 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由本会统一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披露;一般性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

第21条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1、本会信息。包括名称、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起止时间、募集款物数额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与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3、接收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4、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应注明省、市、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和人数)、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5、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22条 日常捐助信息应在本会收到捐赠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本会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相关信息。

第23条 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披露,并视项目进展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短期项目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中长期项目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第24条 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应在民政部年审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第25条 披露信息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本会刊物、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披露(如新闻发布会等)、项目报告、专项基金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八章  项目的评估

 第26条  项目合作部依据各项目所报的申请材料、各个时期的进度报告、项目走访情况、专家意见等,对项目的执行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及时报本会领导,并在反馈给各项目执行单位后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27条  对于评估中认为需要改进、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给予调整,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第九章 项目的风险管控

 第28条  项目在立项时应充分、全面的考虑到该项目风险及应对策略,调研、分析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或阻碍项目推进的障碍,并就此进行分析,同时应当提出相对应的解决策略。

第29条  项目立项中如发现项目内容不符合本会业务宗旨及业务范围,将由项目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一票否决。

第30条  项目自查。本条例所指项目自查是项目部门自行对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过电话抽查、实地探访等形式进行检查、控制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常规监控手段,项目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第31条  项目自查的依据:

1、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项目操作标准。

2、检查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

3、根据管理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

第32条  本会项目监测的主体属于项目相关部门。监测部门承担项目监测职责,办公室承担项目的合规管理监测职责,财务部门承担项目的财务监测职责。

 

第十章  项目的终止和撤销

第33条  项目在完成预订的目标任务后,自行终止。

第34条  对于不能按照所报申请材料中承诺进行的项目,或者在项目执行中发生有悖于本会宗旨、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会有权终止或撤销该项目。

第35条  项目的终止和撤销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章  其它

第36条  本《项目管理办法》自理事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37条  本《项目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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