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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遵照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会计法》、《审计法》和国家民政部等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基金会依法受赠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3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对募捐、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一节 资金来源

  第4条 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节 资金募集

  第5条 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制定计划,遴选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6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7条 根据需要,基金会可以成立由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基金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8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签订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基金会。

  第9条 基金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捐赠证书、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媒介宣传等。对推动募捐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适当奖励,以鼓励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长期支持公益事业的热情。

  第三节 专项资金和事业资金

  第10条 对基金会的捐赠,按照用途可分为非限定用途(事业资金)和限定用途(专项资金)。事业资金是指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捐赠款项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使用应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合法、高效地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11条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基金会宗旨。

  2.协议捐赠金额应保证一个扶贫项目持续在3年(含)以上;可以分期捐赠,但首期和分期捐赠资金须确保当年的扶贫活动能够顺利完成。

  3.专项资金运作时需制定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及年度执行计划。对有特殊约定的专项资金可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但本金制管理必须在满足基金会总体公益支出比例合理的前提下实施。其他专项资金为非本金制管理,按协议定向用途进行资助。

  第12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基金会总体负责;专项资金可有相应人员负责监督。

  第13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资金是基金会财务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四节 资金使用

  第14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事业和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做出如实答复。

  第15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须建立信息公开制和跟踪调查机制,适时作出评估意见。基金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16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

  第17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五节 项目执行经费的提取和支出

  第18条 对筹募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可提取相应项目执行经费。提取的经费,用于开展相关活动、项目执行的有关支出和基金会行政办公等必要的支出。

  第19条 对货币基金捐赠,通常情况下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项目执行经费,捐赠人如有异议的可以商议解决。

  第20条 基金会对赈灾基金均不提取项目执行经费。

  第21条 基金会对来自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视情少提取或不提取项目执行经费。

  第22条 物资等其他非货币捐赠,如无特殊说明均按折款入帐价值不超过3%提取项目执行经费。

  第23条 专项资金其捐赠仪式和宣传等费用,原则上由捐赠方支付。如需基金会支付,则以节俭为原则从提取的经费中列支。

  第24条 基金会开展的大型募捐宣传活动和涉外募捐项目所需较大费用的,其相关经费可单列或转向筹措。

  第25条 对志愿为基金会联络并促成捐赠的有关单位、人士,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26条 为推动基金会募捐工作的开展,对做出贡献者及相关人员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27条 提取的项目执行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基金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节 财务管理

  第28条 基金会设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并针对基金会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具体办法。

  第29条 基金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资金和事业资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资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相关增值收入,事业资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相关增值收入。

  第30条 专项资金中按捐赠协议明确的定向用途进行资助;事业资金原则上由基金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进行资助。

  第31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助方。用于基金会工作部分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七节 资金运营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32条 为加强资金科学管理,可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基金会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33条 有关资金运作事项,必须有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运作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节 审计监督

  第34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35条 各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一节 现金的管理

  第36条 现金又称库存现金,财务部出纳岗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

  第37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2.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4.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双人经手。需外出存、取现金时,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存、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

  5.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存入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6.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会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签章。

  第38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3.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4.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支付款项;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39条 出纳人员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40条 为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会计记帐岗人员每周一次对盘点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月末终了,确保现金与账面相符后方可结账出表。

  第41条 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现金日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出现现金长短款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的长短款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现金长短款额度超过人民币500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时,应单独报送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二节 银行存款和帐户的管理

  第42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43条 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银行帐户的设立数量。未经秘书长及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44条 财务部设专人管理银行帐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45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第46条 定期与银行对帐,银行对帐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47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逐笔列出未达账项的时间、金额,查明未到原因,及时清理。经过调节后,单位与银行双方账户的存款余额必然相符。如果出现差错,必须通过查阅凭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48条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帐单进行抽查,对支票和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9条 工资、奖金应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节 其他货币资金

  第50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第51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帐,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第四节 外币业务管理

  第52条 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并注意手续必须齐备。

  第53条 凡是发生了外币业务,除按记帐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54条 外汇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55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月末结转。

 

第四章 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

  第56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等实物物资捐赠,以及物流服务、软件服务、网络平台、广告版面等服务捐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等资产捐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57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58条 接收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捐赠协议。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59条 接收非货币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接受非货币捐赠,应确其公益性,捐赠人提供了销售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物品的证明(批量销售此物品的发票复印件2-3份或捐赠方购买此物品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公章,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接收非货币捐赠应当在完成捐赠受赠接收(出库、入库并有监交)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如捐赠无益于基金会公益活动的非货币捐赠,基金会有权拒绝接收。

  第60条 接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持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61条 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62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

  第63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与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64条 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第65条 基金会所接收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66条 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节 捐赠收入

  第67条 基金会财务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基金会宗旨、不具备公益性和超范围的捐赠,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68条 接收的现金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签订捐赠协议,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入账。

  第69条 接收非现金(实物)捐赠,应确其公益性,并视同销售,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提供销售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方不能提供销售发票的,应当提供捐赠物品公允价值证明(批量销售此物品的发票复印件2-3份或捐赠方购买此物品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公章,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3.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捐赠人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5.接收非现金(实物)捐赠应当在完成捐赠受赠接收(出库、入库并有监交)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如捐赠无益于基金会公益活动的非现金(实物)捐赠,基金会有权拒绝接受。

  第70条 接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质量且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持期内并具有使用价值。

  第71条 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72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

  第二节 扶贫支出

  第73条 基金会使用收到的捐赠款项时,应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审计、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74条 基金会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资料跟踪到受助人,严禁挪用或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必须立即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和处理情况,决定缓拨、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

  第75条 扶贫支出审批权限

  基金会的所有扶贫支出事项必须经秘书长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76条 扶贫款项支出流程

  1.资助个人(包括:孤、老、残、病及贫困受助人)

  基金会扶贫支出将用款申请、资助情况说明、资助标准、资助人的个人信息、身份证明、当地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资料及汇款账户信息等报基金会项目部→项目部拟稿→办公室初审编号→基金会副秘书长意见→基金会秘书长意见→社会服务部领导审批→分管副主席复批→理事长签批→项目部代请款→财务部→核实账户信息,根据实际情况收到相关部门的捐赠票据或受助确认书等拨款。(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和整理救助人的治疗单据、后续原始资料及反馈信息,并报基金会项目部留底、备案)

  2.资助学校、医院及新农村建设项目

  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将用款申请、资助单位资质、项目方案预算、施工合同及汇款账户信息等立项资料报基金会项目部→项目部拟稿→办公室初审编号→基金会副秘书长意见→基金会秘书长意见→社会服务部领导审批→分管副主席复批→理事长签批→项目部代请款→财务部→收到捐赠票据和相关资料按项目进度拨款,待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基金会项目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负责收集和整理项目支出原始票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完毕时,提供项目决算、项目验收和评估报告等后续材料以便基金会项目部留底、备案)。

  3.资助受助方提供物资采购及服务等项目

  基金会扶贫支出需要购买和采购物资捐赠的,需由项目人员对采购的物资货比三家,保证购买物资价格的合理性、公益性,将用款申请、项目方案、资助情况说明、购销合同等报基金会项目部→项目部拟稿→办公室初审编号→基金会副秘书长意见→基金会秘书长意见→社会服务部领导审批→分管副主席复批→理事长签批→项目部代请款→财务部→核实账户信息,收到销售发票后拨款。(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受助单位或个人收到物资捐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接收确认书、捐赠影像资料及反馈信息,并报基金会项目部留底、备案)。

  第三节 专项基金项目执行费用

  第77条 基金会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执行。

  第78条 基金会项目执行费用支出审批权限:为提高工作效率,基金会项目执行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79条 基金会执行费用报销流程

  基金会项目执行费用支出,先由项目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签字,再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至基金会财务部→财务初审票据并签字→基金会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秘书长审批签字→财务部→手续齐全后出纳方可给与报销。

  第80条 基金会执行费用核算

  1.项目的执行费用包括:

  (1)为开展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和使用组织外部劳务的报酬,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此支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收凭证,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会代扣代缴列支在专项基金费用中)。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宣传、制作费等。

  (4)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2.属于行政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执行费用,开展公益项目期间无法与行政管理费用日常运作费用明确区分的支出应当列入行政管理费用。

  (1)购买办公用品有发票的同时必须有明细,且单品价值超过300元的必须先申报审批后方可购买。

  (2)差旅费、交通费、餐费等支出发票的后边应注明事由、去向(标准参照《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非常规支出、不常发生和新增的支出等需先由基金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将用款说明及申请→基金会办公室→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秘书长审批备案后,再按费用报销流程执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第81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2.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3.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有效;

  4.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公益慈善目的。

  第82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83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节 理事会和基金会的职责

  第84条 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1.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度;

  2.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3.审议其他有关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第85条 基金会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及其它有关决议;

  2.确定和监督投资机构;

  3.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86条 基金会监事对投资活动过程履行程序的监督。

  第三节 投资管理

  第87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88条 基金会直接投资产品限于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结构性存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其他投资必须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89条 基金会选择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3.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经验,且管理谨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4.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90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91条 基金会必须与投资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基金、信托等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认购赎回方式、运作方式、存续期间、预期收益率、投资范围、风险控制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92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审批权限:

  1.每次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结构性存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8000万元(含)以下,必须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后执行;8000万元以上必须征求各理事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执行;

  2.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1000万元(含)以下,必须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后执行;

  3.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由基金会报理事长审批,批准后执行;

  4.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2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必须征求各理事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执行。

  第93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94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95条 基金会对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96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97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98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

  第99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100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101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102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第103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1.关联方名称;

  2.与基金会的关系;

  3.基金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4.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5.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八章 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捐赠票据概念

  第104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105条 基金会使用的捐赠票据是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票据分为纸质版及电子版两种。财务部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活动。

  第106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 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节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107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 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 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纸质版捐赠票据一般为三联,包括存根联、票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电子版捐赠票据为捐赠人自行打印版一联。

  第108条 基金会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确因捐赠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无法送达的, 应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收入管理流程入账,收据暂缓开具。

  第109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 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或受赠地方、受赠专项基金管理人员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与保管

  第110条 出纳人员是捐赠票据的主管人员,负责捐赠票据的管理与使用,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 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

  第111条 出纳人员购领空白捐赠票据后,应当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1.现场接受现金捐赠时,应当严格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当场开具捐赠票据;接受支票捐赠时,应当待支票入账后按入账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备注注明外币种类及金额。募捐箱接受的捐款,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 “XX 募捐箱”捐款。

  2.通过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方式接受捐赠的, 应当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逐笔开具捐赠票据。 确因捐赠人信息不全,无法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时,应严格按 照财务收入管理流程逐笔入账,待获取捐赠人相关信息后及时开 具并送达捐赠人。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及金额。

  3.接受捐赠物资时,应提供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捐赠单位提供的出库单清单(含价格和数量)、相应票据,基金会相关部门接收实物清单等,手续齐全后交给财务部开具相应捐赠票据。原则上,实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

  4.接收二手物资捐赠时,原则上不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相关部门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如遇特殊情况需开具捐赠票据的,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 证明,方可开具。

  5.接受文物文化资产(如字画、古董、工艺品等)捐赠 时,由基金会相关部门向捐赠人提供接收证明、备查登 记、开具捐赠证书。

  6.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先由基金会相关部门备查登记, 开具捐赠证书,待其通过适当途径变现后开具相应金额捐赠票据。

  7.接收服务业(如广告等)捐赠时,要求双方签署相应 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后方能开具捐赠票据。

  第112条 捐赠日期及金额原则不能变更。如根据捐赠人的要求需要变更捐赠项目、捐赠人名称等捐赠要素的,须由捐赠人本人提供相应的纸质证明,由出纳人员统一办理,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各部门与捐方签署捐赠协议的, 需提前向财务部提供协议、捐赠意向函等资料复印件,以便及时入账。接收机构多笔个人捐款的,可开具一笔捐赠票据后,在机构个人捐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笔开具捐赠票据。 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第113条 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捐赠票据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 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114条 基金会票据专用章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

  第115条 出纳人员应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116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 涂改及拆本使用,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第117条 原则上非财务部门不得领用捐赠票据。如遇特殊情况需领用的,财务部应当建立领用审批、使用登记、保管核销 规程,对使用捐赠票据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捐赠票据的安全、 完整。

  第118条 财务部须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票据存放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119条 出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为 5 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会计人员负责审核并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120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捐赠财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121条 财务部在接受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时,同一笔捐赠只能选择纸质版或电子版其中一种开具。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122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123条 本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

  第124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依规追究处理和处分。

 

第九章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125条 基金会采购分为基金会办公经费采购和捐赠项目资金采购。

  第126条 基金会日常办公和捐赠项目所涉及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基金会自用办公用品及服务等日常办公采购根据需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管理。

  第127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128条 捐赠项目资金采购

  1.采购的基本原则:以满足项目需求为原则,在保证所采购货物(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寻求价格优惠或售后服务全面的供应商。预算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临时性应急的货物(服务)采购除外。

  2.捐赠资金购买应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价格采购,同时与最终确定的物品、服务提供方签订采购合同,由项目执行单位按基金会规定流程进行采购审批。

  第129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流程,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规范采购,实现捐赠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高效。

  第130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第131条 禁止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在年度内,将一个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

  第132条 以下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1.急需获得该货物、服务,采用本办法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2.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

  第133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确保采购质量。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章 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134条 备用金

  备用金系指由于基金会日常业务需要而暂借给个人临时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135条 备用金的管理

  1.备用金实行定额管理。

  2.备用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基金会经常性、均衡性使用少量现金的个人。备用金的标准: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制定。

  3.备用金的审批:由各部门申报,部门负责人确认,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备用金的使用每年核定一次,在定额范围内周转使用。

  4.需增加备用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136条 备用金的借支

  1.备用金的借支先由借款人填写“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借款凭据”,按借款凭证要求的审批程序和资金审批权限借支备用金。

  2.财务部根据基金会核定备用金的作用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手续齐全则发放备用金。

  第137条 备用金的偿还

  1.基金会员工应及时到财务部输报账手续(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报账后财务部应补足备用金。

  2.财务部对由于突发性事情等原因面临时借支备用金,必须做到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3.对于临时借支或超出标准借支备用金在一个月未还者,财务部应发出催款通知,限期一周内归还借款。

  4.年底时,基金会员工必须还清所有备用金借款。

  第138条 罚则

  1.未在财务部发出催款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扣发当月薪金的5%。

  2.年底未结算清备用金借款的,扣发当月薪金的10%。

  3.财务人员违规借款,对当事人罚款100元,予以辞退,对财务部长罚款50元,并进行岗位交流。

 

第十一章 财务支出审核审批操作规范

  第一节 财务支出审核岗位分工

  第139条 财务部负责人行使审核人职能,掌管本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根据基金会财务制度规定,审核管理各环节上报的财务支出事项,经审核无误后上报秘书长审批。

  第140条 会计行使复核人的职责,根据本岗位的职责分工,复核本岗位对应环节上报的财务支出事项,经复核无误后上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第141条 出纳行使初审和付款人职能,根据签字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具体承办基金会的财务支出事项。

  第142条 业务经办人行使经办人的职责,对于每笔财务支出事务根据基金会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取得付款凭证并签字确认。

  第二节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第143条 公益项目支出由理事长审批,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第144条 本基金会对于对外投资、房屋建筑及机器设备购置、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等重大财务支付业务,实行理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三节 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第145条 审批流程

  业务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复核)→出纳(初审) → 会计(复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审批人(批准)→ 出纳(付款)

  第146条 操作规程

  1.外购材料、物资应根据供货商出具的发票、收到货物的入库单、现款采购的加附《请购单》,赊销采购的加附《挂账结算单》,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核,报秘书长、副秘书长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2.预付、暂付性质的付款项目,应根据合同或批准文件,由经办部门填写请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核,报秘书长、副秘书长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3.一般性质的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核,报秘书长、副秘书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4.税款等例行、常态支出可由经办部门签字后,直接报经秘书长批准付款;

  5.工程承包款、机器设备购置等大额付款项目应根据合同或批准文件(指理事会决议),附发票、工程完工进度确认书,经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经理事会决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秘书长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6.出差人员借款,必须首先填好“预借差旅费申请单”,详细列明出差事由、出差目的地、出差路线、拟搭乘交通工具、预计出差时间、借款金额等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副秘书长批准后方予借支。出差人员回基金会应按规定期限报销旅差费,报销后借款余额应及时归还基金会;其他借款经办人员在借款业务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具体执行本基金会公布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相关规定。

  7.出纳支付(包括因公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秘书长批准签字。紧急情况或秘书长外出时,为不耽误工作,可授权先付款后补签。

  8.所有支出凭证由出纳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收款单位的印章是否合法有效、领款人的签字是否相符,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有疑问必须先查询并得到确认后后方能支付。

  9.涉及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支出事务,财务部负责人在银行付款凭证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时必须认真审核,并履行最后付款经办人的职责。

  第四节 违规处罚

  第147条 审批人、审核人、付款经办人未按照本规范办理财务支出付款事务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处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 日常财务管理

  第一节 财务人员管理

  第148条 会计和出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设置,不得由一人兼任,其它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

  第149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规定及基金会的具体要求处理财务事务和记帐,并妥善保存好会计凭证、帐簿和相关会计资料。在项目期结束之后,所有的会计资料保存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150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离任和会计离岗时,必须对其进行离任离岗审计。

  第151条 项目资金严禁挪用,如出现挪用或借用项目资金的情况,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152条 出纳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现金的提取、发放、报销和银行结算等工作。

  2.严格办理收、付、报销手续,对凭证内容不真实、审批手续不完备、票据不全的业务,有权拒付。

  3.按照会计制度,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做到严格审核,记帐及时,日清月结,定期对帐,帐款相符。

  4、保管财务专用章,保管空白支票和购买、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交会计销号,支票发出要及时登记,收回随时注销。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证券,库存现金不超过核定限额,保险柜内不存放私人现金及物品。

  6、每月末与各专项基金沟通,做好支付宝提现等事宜。

  7、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凭证整理工作。

  8、负责购买、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财政账户年检工作。

  9、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153条 会计的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做好各类凭证的记账、报账工作。

  2.严格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票据、审批手续及每笔业务发生的进出账户是否正确,做到账目清楚、准确。

  3.及时收集捐赠收入与扶贫支出等相关资料,每月末挑帐,逐笔核对银行收支,确认未达账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4.审查报销凭证、审批文件及支出凭单、领导签字等均要逐项审查把关。

  5.按照人事部提供的工资、各项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信息,做好员工工资及保险的核算。

  6.做好信息公开基础工作,与各专项基金沟通捐款金额及参与人数等相关工作,保证数据及信息准确。

  7.做好月末对账、结账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及各专项基金收支情况表。

  8.负责地税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

  9.负责财务档案保管(包括:账本、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及凭证装订工作。

  10.负责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登记使用情况。

  11.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154条 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责

  1.负责基金会及各专项基金的财务工作

  2.监督执行基金会各项会计制度、规定和办法

  3.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4.负责财务监督管理,审核原始单据和日常的会计业务合理性

  5.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

  6.整理编制月捐赠收入、捐赠收入附件及公益支出明细并在网站公示

  7.月末审核基础财务报表并编制基金会基本情况表、月情况说明

  8.编制专项基金收支余情况表及专项基金报表

  9.负责国税局所得税申报及年末所得税汇算工作

  10.负责地税局个税申报、统计局及对外相关部门的财务报表

  11.负责基金会审计工作及年检报告中财务数据编制工作

  12.负责编制理事会财务报告

  13.随机事件及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 会计帐簿和科目设置

  第155条 会计帐簿和会计科目设置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156条 项目合作部的项目收支明细帐应按基金会批准的科目设置。

  第三节 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157条 财务印章的分类

  1.财务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2.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现金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个人人名章和作废章等。

  第158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印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159条 基金会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1.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2.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 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3.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4.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5.单位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相应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并在及时在相关部门备案;

  6. 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7. 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160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

  1.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

  2.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3.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4.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审批;

  5.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6.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7.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8.严禁将财务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印章领用手续,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不得贻误。

  第161条 财务用章的刻制

  1.财务印章由基金会统一刻制、授权使用;

  2.各分支机构申请刻制财务印章需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

  3.印章刻制完毕,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4.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5.基金会财务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

  第162条 财务印鉴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1.财务印章启用前,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启用印章依据、名称、时间及印模等,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

  2. 财务新印章启用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行政部办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续,将旧印章上缴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3.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财务部门须将变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行政部办理印章的变更或销毁。

  第163条 禁止行为和罚则

  1.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2.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基金会财务印章;

  4.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5.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6.替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使用财务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第164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基金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165条 本规定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166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硬件是指支撑财务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计算机软件是指用友财务软件及其他相关软件

  第167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财务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对数据库的管理。  

  第168条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1.财务部及分支机构必须使用基金会的财务软件进行核算,并建立基金会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电算化岗位的职责范围。

  2.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1)电算主管岗

  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会计电算化的规划和管理,协调财务用计算机的使用及财务软件的运行;对电算化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分配及管理;协调、督促财会人员的电算化工作,完善基金会的电算化制度;管理服务器数据库及数据备份工作、负责对密钥的管理、授权及财务软件升级等工作。

  (2)软件操作岗

  由财务部设立,负责对基金会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借阅、使用登记制度。

  (3)审核记账岗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没有审核的凭证不能记账;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

  第169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本章所称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是指按照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行使岗位职责的会计电算化人员或经基金会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批准财务人员。

  2.操作人员必须以“命名用户方式”登录财务软件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拟定。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财务软件系统登录密码先由电算主管在账套管理中统一设定初始密码,并通知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再由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在客户端自行更改。

  4.会计电算化人员在财务软件系统中均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并由电算主管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5.财务软件系统由基金会财务部工作人员管理与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170条 日常操作程序

  1.财务部负责人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服务器是否正常开启,检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是否正常运行,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

  2.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同时签名或盖章确认;

  3.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如未即时核对机内记账凭证,应将原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机内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对机内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

  4.每天工作结束下班前,财务主管需关闭服务器。如在工作中因电脑故障关机,应提前通知在线操作人员,在线操作人员退出后方能关闭服务器,避免因临时关机引起数据丢失等情况发生。

  5.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使用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

  第171条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

  1.基金会应为财务部开展会计电算化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

  2.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算操作人员应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电算操作人员应定期对计算机存放场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对消防和报警设备、地线和接地、防静电、防雷击、防鼠害、防电磁波等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3)电算操作人员应对硬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由于本身条件没有能力解决的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与硬件生产或销售商联系解决,并对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等予以记录;

  (4)需要对硬件设备更新、扩充、更换,应及时提出建议,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及时实施,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机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3.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分为系统软件维护和财务软件维护,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软件维护包括检查系统文件的完整性,系统文件是否被非法删除和修改,以保证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2)财务软件维护包括操作维护与程序维护:

  对财务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电算维护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告财务主管并联系财务软件供应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

  对财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财务软件供应商负责,电算主管及电算操作人员应与软件供应商进行联系,及时得到新版财务软件。

  4.未经基金会领导及财务部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设置,不得更改系统软件、财务软件系统的设置,不得更改网络连接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用户IP地址。

  5.会计数据的备份

  (1)会计数据的备份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包括每天自动备份系统,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除在电脑中备份,同时在移动硬盘及光盘中进行备份。并定期对备份存贮介质进行可用性检查,发现缺损或备份数据丢失的,应立即补充备份。   禁止在财务用计算机上使用、打开来历不明的软件及邮件,对外来的存储介质必须先杀毒后才能使用。

  第172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基金会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上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2)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等数据,以及财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3)财务软件设计书、软件程序、用户操作手册、本单位电算化系统构成说明和财务软件工作日志等,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3.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1)财务部使用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由基金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

  (2)会计电算化记账凭证制单完成后应立即打印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装订成册,账簿按年打印,遇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检查时,应按其要求,及时打印有关账簿、报表等。

  (4)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成册存档。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5)财务人员应及时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整齐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妥善保管。

  (6)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会计负责人保管。

  (7)保存的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4.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1)电算化会计档案存放地点应达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要求。

  (2)对纸质会计档案和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

  (3)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管时间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及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手工账保管期限一致;电算化系统软件的程序盘、使用说明、合同等全套软件档案应妥善永久保存。

  5.电算化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基金会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基金会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数据丢失。

  6.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五节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173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扶贫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财务人员离职交接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等。

  第174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175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财务部主管会计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176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基金会存续期间永久保存。

  第177条 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78条 移交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179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两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180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181条 设置固定资产统计台帐,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182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基金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183条 年终由办公室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发现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处理。

  第184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购买(填写固定资产购买申请表)、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和转让、报废、毁损等业务,须由办公室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节 财务报告管理规定

  第185条 本制度主要对基金会内部财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管理做出规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及年度对外会计报表(主要是国税、地税、统计、财政)等,按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186条 基金会内财务报告分月报(含季报、半年报)、年报等,具体规定如下:

  1.月度、季度报告的内容

  (1)财务报表

  ① 资产负债表

  ② 业务活动表

  ③ 现金流量表

  ④ 财务情况汇总表(含当年、当月、成立至今累计)

  ⑤财务情况说明分析

  专项基金收支情况

  ①月总部及专项基金项目收支情况表

  ②当年累计总会与专项基金项目收支情况及分析

  网上公示

  ①受赠及善款支出公示说明

  ②受赠信息明细(包含所有企业捐赠、个人捐赠)

  ③善款支出明细

  能完整公示的需公示,不适合公示的(域名及简称等)可汇总公示

  2.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的内容

  (1)基金会当年工作概述

  (2)基金会财务总收支状况及分析(内容包括:当年总收支、成立至今总收支及各项指标考核情况

  (3)基金会资产状况

  (4)专项基金财务收支状况(含全部在册专项基金情况收支余及专项基金收入占总会收入百分比

  (5)财务工作的成绩

  (6)财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

  (1)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概述

  (2)年收入及支出情况项目分析

  (3)年度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说明

  (4)专项基金各项目收支明细

  (5)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

  第187条 财务报告的质量要求

  1.财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2.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即各种报表的项目、金额、备注、附注等均应填写完整、齐全、不能遗漏。

  3.正确填写报表数据,确保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无误,做到帐表相等,表表相符。 

  4.信息可比,即编制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标准,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前后各会计期间会计口径一致性和可比性。

  5.编报及时,即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出。

  6.财务月报告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份、月份,财务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188条 会计报告报送方式

  1.月财务报告一式两份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返回财务一份)。

  2.年度财务报告需理事会通过。

  第189条 报送时间

  1.月财务报告应于10日内报出。

  2.年度报表按理事会时间要求报出。

 

第十三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一节 暂借款及预付款审批制度

  第190条 暂借款是因业务需要的临时借款,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临时性借款。借款时须按“借款单”要求填列各项栏目,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付款。

  第191条 预付款是指因基金会业务的需要,需预先支付的各项工程进度及购买材料、货物等必须支付的款项。支付此款项时,需由经办人按要求填写“付款申请书”, 向财务部门出具采购申请单等材料,完备各项审批手续后,方可付款。

  第192条 在发生暂借款和预付款业务时,需领用空白支票的,由财务人员在支票上写明日期、用途及限额,由领取人在支票存根上签收。支出时必须填写大小写金额,并及时告知出纳付款金额。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作废支票须交回财务室留存。遗失支票,领取人必须及时报告财务室,且协助财务人员登报声明作废,并与银行取得相应的联系。

  第193条 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必须在前账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账,必须向财务部负责人讲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再借付。

  第194条 差旅等日常性账目,由经办人在借款之日起两周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各项暂借及预付款项。

  第二节 费用报销制度

  第195条 费用报销发票的内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必须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发票所有内容,发票涂改、大小写不符、假发票以及未盖有财税监制章的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196条 报销费用时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所有单据要按性质(如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用、XX项目执行费)分类、分次、分页粘贴填制;差旅费必须分次、按出差地点分开填列,并计算好出差天数,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限额内填报。所有报销单据的张数和合计金额必须准确无误填写,粘贴要求整齐、美观。

  第197条 报销程序:

  经办人→财务部审核→分管部长→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批→财务部结算。

  第198条 基金会除正常费用开支外,其余各项支出必须事先提出计划,按支出审批权限批准后,在计划范围内列支。

  第199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各部门根据需要,编制计划报办公室审核汇总,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办公室按计划统一购买,并建立实物帐,详细登记办公用品的进、出情况。领用时,须填制出库单,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200条 各部门在开支业务费之前,需事先经副秘书长审核,并报经秘书长批准。

  第201条 基金会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能乘坐出租车。若确因工作需要须乘坐出租车,要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在报销单上注明原因。

  第三节 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202条 出差住宿费和交通费实行限额控制的办法,特殊情况经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的办法,个人不得另报餐费;

  第203条 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超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第204条 具体事宜详见附件1《差旅费管理办法》,费用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节 其他有关规定

  第205条 工资发放时间:原则上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

  以上规定的时间,若遇节假日顺延。

  第206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有权对一切报销单据和所发生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若违反本制度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207条 未尽事宜,由秘书长受权财务部门另行制定,解释权在基金会财务部。

  第208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全体成员和志愿者。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至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次数。出差人员因公外出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经部门领导及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预支差旅费,最终由秘书长审批同意。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下表:


  理事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据实报销,超支自理。住宿费标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 与其他单位开展业务合作,或受邀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活动等,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由对方负担住宿费的,出差人员不得再另行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除住宿费外,员工在酒店/宾馆的个人开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餐费,洗衣费等)一律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及明细单,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按财政部规定的出差所在地伙食补助费标准实行包干。西藏、青海、新疆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标准发放,其他地区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执行。

  如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产生业务招待费,应获得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意方可。此费用不列入差旅费,以招待费形式单独报销。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原则上乘坐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如因携带物品较多或过早过晚时,经提前请示领导可以打出租车到达目的地,按票报销。如凭票报销交通费,将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参加培训的,原则上只发放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前往的,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在《出差审批单》中提出,报本部门、办公室并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所产生的汽油费、过桥路费与租车费等一同凭据报销,同时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对于租车所发生的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对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产生的费用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如果出差需借款的,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应于20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且不得跨年度报销。报销差旅费用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的,经审批后,除提供上述文件和票据外,还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报销单应由出差人员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交财务部会计审核无误后,秘书长批准方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在《差旅费报销单》-其他中根据出差天数写明金额。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文件资料托运费等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如按票报销伙食费,将不再领取伙食补助。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因陪同外单位人员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差旅费用超支或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需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并经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经领导批准,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往返单位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要自觉遵守本制度,控制现金借款,出差回单位后及时报销。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使用虚假票据报销,按贪污处理。出差途中,要保管好借用公款及贵重物品,如发生丢失,由保管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标准等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赴北京近郊或周边城市出差,需要动用单位车辆时,应报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财务部。


附件1-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1-2:《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员工出差审批表》

附件1-1:《差旅费报销单》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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