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