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困难家庭和群众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
(二)对我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必要的资助活动;
(三)资助我国开展人才培训活动,以提高人口素质,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持;
(四)与海内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赈灾救助活动;
(六)开展公益慈善文化传播与慈善理论研究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