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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问题

来源:公益时报    2013-12-20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发挥牵头作用”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

明确牵头处室

《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在12月11日举办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专家研讨会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丁元竹指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不仅需要对公共服务进行细分,还要界定购买主体作用,对购买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通知》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处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司局和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费随事转”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指导意见》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并确立了“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费随事转”就必然涉及到当社会组织成为承接主体时,原有相关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通知》强调“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发生”。

指导性目录动态化

《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这一原则性规定如何细化,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具体应该是什么,《通知》提出:“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广。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精心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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