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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志愿者管理,秉承“饮水思源,回报社会”理念,参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志愿者是指在本会登记注册并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参加本会志愿服务工作,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为本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分为长期志愿者和短期志愿者两类。长期志愿者是指为本会提供全日制服务连续1 年以上(含1年)的志愿者;短期志愿者是指不需全日制服务或为本会活动提供临时短期服务的志愿者。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在本会官网(http://www.sygoc.org.cn)中的志愿者端口发布招募信息。

第五条 有志愿服务需求的部门及各专项基金需按照志愿者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本会志愿服务需求登记表》(短期志愿者至少提前15天和长期志愿者至少提前30天),经志愿者管理部初审,报会领导审批后,在本会官网志愿者端口进行招募信息发布。

第六条 计划加入本会志愿者的个人,可通过本会官网中的志愿者端口在线填写《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进行线上申请。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以本会志愿者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本会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获得本会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获得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对本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志愿者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三)遵守本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本会志愿服务活动;

(四)履行志愿服务协议,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机构信息和他人隐私,自

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正确使用本会标识;

(七)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凡申请成为本会志愿者,需填写《本会申请表》,经志愿者管理部门参照志愿服务需求部门所列标准进行初审,报会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本会与申请者签订《本会志愿服务协议》,同时完成电子志愿者证书的线上发放,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需出示本会志愿者证书;

第十条 本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长期志愿者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志愿者培训,短期志愿者由志愿服务需求部门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期间,由志愿服务需求部门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志愿服务需求部门于志愿服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本会志愿者服务评估表》,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并向志愿者颁发电子版《本会志愿服务证书》;

第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组织方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直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会为长期志愿者提供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为100元/天,短期志愿服务补贴需由志愿服务需求部门在《本会志愿服务需求登记表》中提报,所有志愿服务补贴将在各志愿服务需求部门及专项基金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志愿者激励、表彰与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志愿者激励、表彰

长期志愿者首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志愿服务次数达到30次且志愿服务评估优秀者,可从第二年起,其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120 元/天;第二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志愿服务次数达到30次且志愿服务评估优秀者,从第三年起其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150 元/天。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三)向本会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十六条 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会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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