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张雪弢 2014-02-1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要求,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指明了路径与方向,并提出了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等切实可行的支持政策。
民企成企业捐赠主体力量
据了解,自2007年有全国性的捐赠统计以来,民营企业的捐赠数额一直都占据企业捐赠总量的一半以上。2012年,民营企业捐赠量为275.06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的57.98%。同时,民营企业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成为获得“中华慈善奖”最多的部门和个人。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投身慈善事业,已然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
而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引导民营企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因此,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出台了《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民营企业为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鼓励探索创新公益
《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七个方面十二条途径的指引,七个方面包括开展社会捐赠、设立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服务、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传播慈善文化、创新其他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等。
在具体参与途径上,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等新载体,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成为该《意见》的亮点。
服务、优惠、对接、宣传、保障多措并举
《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出了五大方面的支持措施,这也是本《意见》最重要的一部分。
在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方面,《意见》要求民政部门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这些措施再加上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步伐的加快,相信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会有较大增长。
在优惠政策方面,《意见》既要求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又要求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这必将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在慈善需求对接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掌握本行政区内的优秀慈善组织和优秀慈善项目状况,为民营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加强合作,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合作。
在公益慈善行为宣传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积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的慈行善举,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另外,《意见》还要求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在以后民政部门评选慈善奖项时,将更加注重表彰民营企业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也将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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