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5
8月下旬,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2020年建立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通知》明确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知》要求贯彻四项原则。
第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要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第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要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要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第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要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指出购买服务的项目范围
《通知》在指出“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的同时,对购买的重点项目范围也进行了规定。
总的来说,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养老评估等不同方面又各有侧重。
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
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
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确定承接主体 严禁转包
对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和养老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2013年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通知》同时强调,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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