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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说明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    2014-10-2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严谨细致地进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度、认可度,更广泛地传播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在总结《“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八年来有关情况以及历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对《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动因 

自2005年开始实施原《办法》至今,我部已经连续举办八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近年来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原《办法》逐步显现出一些不适应,主要表现为: 

(一)奖项的含金量有所下降。 

“中华慈善奖”在举办之初,每届只设置10个奖项,“少、精、金”的特点十分突出,很快形成了知名度很高的品牌。近几年,“中华慈善奖”的奖项增加到每届100个,在降低门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获奖名额大幅扩大,也使得一部分公众乃至个别获奖者,对奖项不再像以前那样重视,其表现之一就是近年来的评奖活动中,许多获奖的企业家本人已不再出席颁奖仪式,奖项的号召力、吸引力有所下降。 

(二)奖项设置过于局限。 

原《办法》在设置奖项时,主要立足于表彰在救灾捐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只设置了三类奖项,即爱心捐赠、志愿服务和慈善项目。近年来慈善活动已由传统的扶危济困拓展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体育等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相比之下,原《办法》的表彰范围受到奖项设置的局限,难以将这些新领域的慈善主体和慈善行为囊括在内,更不利于树立“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政府最高规格慈善奖项的公平性、代表性和感召力、公信力。 

(三)评选程序不够严密。 

原《办法》规定的评选工作程序较为简单,只设置了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四道程序,并将评选权限全部囿于评选委员会内部,缺乏来自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同时,对于申报者弄虚作假或获奖者日后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原《办法》没有设置惩罚和追缴机制。评选程序不完善,会直接影响到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社会公众的认知认可。 

(四)地方参与不够充分。 

原《办法》没有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参与“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但就目前慈善工作的整体形势看,让地方参与进来十分必要。一方面,当前各地民政部门虽然普遍成立了负责慈善工作的处室或科室,但仍有很多地方不知该如何开展工作;参与“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可以帮助这些地方开启工作思路、提供工作抓手。另一方面,地方民政部门如能按照属地原则协助核实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真实性,也将大大提高评选表彰活动的效率和材料审核的可靠性。

(五)执行部门有所变动。 

原《办法》规定,民政部设立“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负责“中华慈善奖”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在部救灾救济司设立办公室负责评选日常工作。2008年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时,慈善事业促进职能已转移到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办法中的规定也须作相应调整。 


二、修订内容 

针对原《办法》存在的不足,结合当前慈善事业发展和“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我们做了如下修订:

(一)调整了评奖的周期、名额和奖项设置。 

为了让“中华慈善奖”显得更为珍贵,同时,也为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精神,新《办法》将评奖周期改为两年一次,同时将名额由近年的每届100个减少到每届不超过50个,这等于将表彰名额减少了75%。这样,获奖的难度会大幅度上升,奖项的含金量也随之提高,会对社会各界更具吸引力。此外,新《办法》不设置固定的奖项,而是规定每届评选活动举办时,结合当时的政府宏观工作部署、社会各界具体需求及慈善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来确定,以充分体现灵活性和创新性。 

(二)吸收地方民政部门参与。

新《办法》将省级民政部门纳入评选表彰工作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初选工作,负责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推荐或自荐,并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三)突出了社会参与。

设立“中华慈善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播慈善理念、吸引公众更踊跃的参与慈善事业,因此,新《办法》设计了多项突出社会参与的条款。如在媒体参与方面,新《办法》提出我们可以选择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作为合作单位,充分利用其宣传资源来扩大声势。再比如,近年来,我们在评选中增加了公众网络投票的环节,也大大提升了奖项的影响力,新《办法》正式将这一做法作为条款确定下来。

(五)设置惩罚机制和奖项追缴与撤销机制。

新《办法》设立了惩罚机制和奖项追缴与撤销机制,规定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等,填报评审资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在接受表彰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三、修改过程

2013年,我司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修订工作列为当年重点工作之一。在2013年4月举办第八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后,即着手修订工作。在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大量的资料收集以及多次开会研讨等工作的基础上,于 9月中旬完成修订稿初稿。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们又在五个层面征求了意见:一是征求了部机关各司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意见;二是邀请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进行专题讨论;三是邀请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社会福利等中央主流媒体和部属媒体的跑口记者进行讨论;四是两次邀请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总会、红十字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二十余家慈善组织进行讨论;五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最终,我们共收到各方意见与建议三百余条,主要集中在评奖的周期、表彰名额、奖项设置等方面。在对这些意见与建议进行梳理和吸收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修订稿第二稿,并于2014年3月再次通过部网站发布,公示一个月,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但这一轮只收到了一条意见。我们在第二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认真研究,最终形成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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