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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退出公益募捐 慈善亟需服务监管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3-07-20

慈善的主体原本在民间,政府能够为慈善出力的,主要是做好服务和监管,参与制定慈善方面的法律、制度。放水养鱼,促进慈善市场的开放和竞争,丰富和细化慈善的功能,政府做好这些工作,乃是举重若轻。

7月18日,民政部和云南省联合举办“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组织”座谈会,云南省在会上公布了《云南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四个文件,明确云南省政府部门将退出公益慈善募捐市场,除发生重大灾害外,政府不再参与社会募捐。这意味着,在云南,政府不再作为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政府也不再指定募捐对象,民间慈善组织至少在理论上拥有了和官办慈善组织平起平坐的资质。

云南开全国风气之先,成为全国首个明确作出此类规定的省份。过去,中国慈善大环境不够完备,先进的慈善理念远未树立,加之法制不健全,组织机构发育不成熟,虚捐诈捐、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情况时有所见,政府部门参与慈善募捐,发挥过直接而高效的作用。然而,政府主导募捐的弊端也是明显的,有些地方伺机用行政手段刮慈善风暴,甚至以权谋捐,导致大量慈善捐款和资源流向政府和官办慈善机构,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被挤压,官办慈善由此而来的善款使用不当等问题也被遮蔽。这些都不利于慈善事业健康、稳健地发展。

从政治学角度看,政府原本没有慈善的义务,政府在救助贫困以及重大灾害中的赈灾行为,严格说来也是公共服务的范畴,是政府最起码的责任。在一些重特大自然灾害中,救灾重建支出的主渠道应该是财政,而非民间捐助。当然,政府力有不逮时,可以适度求助于民间捐款,但必须获得捐助人的认可,并对资金使用作出公开的论证说明,尽最大可能地提高善款的使用效能。

慈善的主体原本在民间,政府能够为慈善出力的,主要是做好服务和监管,参与制定慈善方面的法律、制度,对慈善基金的募集、使用的合法性进行监管。放水养鱼,促进慈善市场的开放和竞争,把慈善的蛋糕做大做强,丰富和细化慈善的功能,政府做好这些工作,乃是举重若轻。不妨设想,将来对重特大灾难的“赔偿”甚至可以效法美国——今年波士顿爆炸案的赔偿款,主要来自慈善募捐而非政府拨款。这既提升了社会的活力,亦可减少纳税人额外的负担。

在今年芦山地震的救灾行动中,民政部首次没有指定相关机构开展募捐,也未要求基金会将接收到的捐款汇缴到政府部门。于是,壹基金等民间慈善组织大放异彩,与官办慈善一同缔造出较为丰富多元的局面。这并不是说壹基金等组织做得多么专业和优异,而是因为民间慈善的崛起,既和慈善本身的民间属性相勾连,更与过去一些官办慈善组织失去公信力有关。同时,大量捐款流向民间慈善,既是一种发展机遇,也给这些组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如果机构本身的执行能力与款项额度不匹配,比如款项超出了能力范围,对慈善组织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以上所说主要是民间慈善容易走偏的一个客观原因,少数民间慈善组织也可能存在主观失信、违规违法等情况。此外,不规范的慈善募捐还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幌子。这些都是目前民间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需要而且只能是在一个日渐开放、充分竞争的环境中,通过强化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慈善组织自我发展,在发展和改革中逐渐得到解决。

政府退出公益募捐之后,如何为慈善事业做好服务并且建章立制,是接下来的一项艰巨任务。首当其冲的就是推动慈善立法。民政部于2005年提出慈善法的立法建议,2006年进入立法程序,2009年由民政部起草的慈善法草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但至今尚未提交全国人大,仍无法律出台的时间表。云南省宣布政府退出公益募捐,慈善实践再一次跑在法律前面,令慈善法的出台显得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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