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5
9月24日,民建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郝明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并讲话,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辜胜阻出席并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出席并通报有关情况,全国政协常委、审计署副审计长、民建中央副主席秦博勇,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主任、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电商扶贫联盟主席、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慈善家、林达集团董事局主席李晓林博士等领导出席并作专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座谈会。
李晓林秘书长在《关于创新司法管辖权交叉运用机制,更好地为各地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保障》专题发言中指出,管辖权是审判的前置性条件,运用得好与不好对于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提高具有重要的影响。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作出了突出贡献。
李晓林秘书长表示,我国各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包括司法事业均在各地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党委加强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前提必需坚持的大的政治方向之下,由于各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对本地的经济增长负有全责,因而对本地本级所属经济主体就难免具有内在的或一致性的相关关系。如果,在本异地主体之间、民营国营主体之间、企业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发生利益冲突进入司法程序之际,就可能发生一定的公平性中立性缺失的风险。
李晓林秘书长提出,从重大利益纠纷的经济案件司法管辖权交叉运用上加强以建设性的创新改革,建立管辖权交叉运用的新机制,就可能堵住机制上的空隙,使司法腐败或司法被腐败最大程度上受到抑制。因此建议如下:
一是本地与外地企业间的诉讼标案件的一审法院选择,外地企业有权要求选在原法定地域或移至异地(包括跨省市)同级法院审理。
二是民营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诉讼的案件的一审法院选择,民营企业或国营企业均有权选在原法定地域或移至异地同级法院或本地上一级法院审理。
三是企业与政府行政机关甚至政府本身(含各地各级开发区)之间的诉讼标的案件的一审法院选择,企业有权选在原法定地域或移至上一级行政级别地域的法院或异地的同级法院审理。
四是凡有必要避嫌或法定回避因素的重大经济类诉讼标的较大的案件,一审败诉方均有权提出另行指定管辖或移交管辖权再行上诉。
五是经济类案件在无关重大国家机密的范畴内,尽量扩大网络办案的范围,不但节约成本,而且有利于接受监督。透明度越高的裁决,越有利于息诉或减少累诉,提高法律与司法的权威性和节约司法成本。
六是按照此路径,还有许多值得举一反三的可改革之处,值得司法专业机关进一步深入细化积极作为。
会上,周强院长对李晓林秘书长的建议充分肯定,并表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编制“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陈百灵,民建中央办公厅主任金丹华,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玉梅,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最高检民事行政咨询专家李庆保,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天津市政协常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出席并作专题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于厚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峰;民建中央联络部副部长安金明、民建中央社会服务部副部长程喜真、民建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王暖、民建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李伟等出席座谈会。